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意金座娱乐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5113211983081063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徐静
住所(住址等):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林芝县八一镇工布映像小区项目8号商业院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三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