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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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市)文综罚字〔2023〕F-000001号

发布时间: 2023-03-13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市)文综罚字〔2023〕F-000001号

当事人:巴宜区御都休闲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540402MABML4U11N

法定代表人:付祥伟

住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巴宜区巴吉西路新区幼儿园以东第四号楼二楼及一楼大厅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3月04日 23时34分至2023年03月05日00时05分,林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白玛次仁(26040021004),陈东磊(26040021003),联合巴宜区公安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巴宜区御都休闲会所存在擅自从事娱乐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进行了进一步检查,该场所共设有十三个包间,包房内均设有歌曲点播系统,当时V55、V77包间接纳顾客消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场所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拍摄取证。2.调取消费清单。3.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林市)文综检(勘)字〔2023〕C-00013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7张证据照片4.巴宜区公安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是,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或者西藏自治区文化厅执法监督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3年03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