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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市)文综罚字〔2022〕F-000004号

发布时间: 2022-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市)文综罚字〔2022〕F-000004号

当事人:谭光宇(巴宜区多米诺网络咖啡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40402MA6T142G4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谭光宇

住所(住址等):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福州大道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0月09日11时56分至2022年10月09日11时56分,林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白玛次仁(ZG00619),尼玛旺杰(ZG006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谭光宇(巴宜区多米诺网络咖啡厅)进行例行检查,查看该场所监控视屏时发现2022年10月8日和9日凌晨2点以后还在营业,当事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拍摄取证。2、调取监控视频。3、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4、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全程现场执法检查中,现场负责人袁义超一直在场,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予以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林市)文综检(勘)字〔2022〕C-00035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证据照片5张。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林芝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或者西藏自治区文化厅执法监督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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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2年10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