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县级应急广播管理制度

林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2023年01月21日 05:21



林芝市县级应急广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市县级应急广播体系作用,根据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与应急管理部先后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广电发〔202080和《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发〔2021〕37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体系,是指利用、乡镇、行政村居(社区)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送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为目的,构建的覆盖县域的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体系。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广播电视台;乡镇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行政村居党群服务中心。

第二章  内容生产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应急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五)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台或者融媒体中心制作的节目。

第(二)至(五)项统称为日常信息。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

 应急信息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领域的呈现方式,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当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

第三章信息发布

  应急广播体系以应急信息快速发布日常宣传为目标,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主要用于、乡镇、行政村居部署、落实突击任务、中心工作,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及抢险救援指挥等。

应急播出

应急广播分为上级应急广播和本地应急广播。上级应急广播优先于本地应急广播,应急广播优先于日常广播。

  日常播出

日常播出实行限时发布方式,由广播电视台、乡镇综合文化站及行政村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根据宣传工作需要,自行明确播出内容、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

章 内容审核

十一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十二  委、政府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经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县广播电视局、县广播电视台一利用县级应急广播平台对外发布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广播电视局组织县广播电视台一利用县级应急广播平台对外发布以乡镇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和日常信息,由乡镇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发布行政村居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和日常信息,由行政村居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对外发布。所有发布信息都必须存档备案。

十三 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

十四  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手续齐全、信息无误后方可播出。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均应建立播出日志台账

章 日常管理

第十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本级应急广播体系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安全播出统筹指导工作。并由县广播电视局局长或者本县宣传部分管广播电视工作的副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指定1名辖区内承担文化广播电视工作职责的副镇长负责本乡镇应急广播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各行政村居指定1名村干部负责本村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由县广播电视局牵头,组织县广播电视台做好本县应急广播播控中心机房的运行维护、网络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同时做好全应急广播使用人员使用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十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不得安装与应急广播无关的外接设备;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按规程操作设备,随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  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霉、防潮、防尘、防风、防磁等保护,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措施,定期对室内外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与市县两级广播电视局联系解决,并做好设备故障维修记录。

第十  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和终端要规范使用,每天按时、完整地转播上级播控平台传送的广播节目,不得随意中断、插播节目,不得插播任何广告。应急广播播控中心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设备禁止与互联网连接,禁止安装与广播系统无关的软件。未经上级批准,严禁在应急广播设备上接挂其他信号源。

二十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模式。实行专人专用,所有涉及系统管理、授权播发的人员禁止将账号和密钥泄露、提供给他人。

(一)县级应急广播播控中心账号、密钥由县级广播电视台授权人员负责设置、管理;

(二)乡镇应急广播播控中心平台登录账号密钥由乡镇授权人员负责保管。

(三)行政村居应急广播平台密钥由村居(社区)授权人员使用管理。

二十一  乡镇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协调基层供电单位解决辖区应急广播系统的取电、用电等问题,并自行承担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费支出。总体网络租用和运行维护费用支出由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落实,并纳入每年经费预算。

二十二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牵头,县广播电视台配合,负责组织乡村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和终端通响每季度检测不低于两次,发现不能正常通响的,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维护修理。

二十三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督促本级广播电视台对相关主设备进行备份,降低系统运行故障。

二十四 县广播电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居负责加强广播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广播设施、设备安全。

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利用应急广播体系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第三方网络通信公司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侵犯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的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  破坏应急广播设备设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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